法律保护

申请近似的商标并拿到受理书,使用是否侵权

时间:2015-12-24 来源:SWISSSABER浏览次数:179

         最近有消费者投诉,有部分电商平台商家使用国家商标局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销售军刀箱包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本律师认为:对此商标法律已有详细的规定,商标局下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最下方的提示也在明确传达这样的信息,即受理书不是注册证,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了不表示侵权行为就被法律认可。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侵权,有些商标申请人误认为自己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以自己的商标正在申请过程中作为抗辩理由,应对商标权利人的维权。其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是《商标注册证》,获得《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示自己享有了商标权利,仍需等待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对于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冲突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将无法获得《商标注册证》。此类驳回的原因是,如果该商标申请人获得权利并进行使用,会引起消费群体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并直接侵害商标权利人或在先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商标申请人需要充分理解,商标的申请和使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申请人有权申请任何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决定;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论自己是否提出申请,使用行为都已构成侵权,商标权利人可以随时开展维权行动,不会受到国家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阻碍。

         瑞士军刀国际集团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拥有“瑞士军刀”企业名称权,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SABER“中文译为”军刀“商标的商标专有权,并且相关图形作品获得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获得相关商标及作品的在先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知,商标申请人申请了与他人现有在先权利近似的商标都将会被商标局驳回,即使通过了商标审查也会被现有在先权利人提出商标异议,甚至将来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也会产生法律纠纷,不利于商标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现有在先权利人对商标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是有权提起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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